把法看成统治者约束民众的工具

我国当前学界还是较普遍地肯定法和法律之间的区别,因而应该分别予以定义。一般认为,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长期地、习惯地形成的,反映统治阶级普遍意志的,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共同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关系的普遍行为规则体系。

综上可见,对法的词源的考察是很有意义的,既能看出法的基本特征,也能看出中西文化在法的观念上存在的差异。

近现代西方学者往往把法看作是对公正和正义的描述。孟德斯鸠把法界定为由事物的正义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 系。 卢梭把法律界定为社会公共意志。他指出:“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我就称之为法律。”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 就是同一个民族关于公正和正义的一致看法。

中国古代往往把法看成统治者约束民众的工具。如,《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商君书定法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创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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