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本体论的另一种体现

法哲学的本体论是哲学本体论的另一种体现。哲学本体论是对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这个哲学根本问题的追问。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解决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即法是什么?法来自哪里?法的状态怎样?

在本部分中,法的本体论首先要涉及到法的存在。在法哲学中,对法的概念加以阐释,最能集中反映学者本人对于法的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更具有鲜明的哲学意味。与法哲学相比,其他理论法学部门,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都无法更深刻地阐述法的概念。

其次,法的本体论应该关注法的本原。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差异,对法的本原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东方,由于主观主义和帝王思想源远流长,因而一向认为法就是君子圣人之言;而在西方,人们多以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因而普遍认为法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即一种超越经验,超越感觉的存在。

一个显然的例子就是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自然法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是惟一的正义,实定法就是对自然法的描述。如果这种描述和自然法的精神相吻合,则是所谓的“善法”,否则就是所谓的“恶法”。这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得出结论。唯物主义则不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不是天生就有的,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法也就产生了---这就是法的本原的客观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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